中新上海网8月4日电 (吴艳燕) 朱女士和丈夫
毛先生花130万买了一套房子,事后却得知中介方竟是没有办理过工商备案的“黑户口”,且并无房屋的销售代理权,尽管买卖已经成交,但
朱女士还是决定将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8万余元房屋信息费。最终,
朱女士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7年10月,毛先生与中原公司平凉路分支机构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购买中轩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平凉路一处房屋。11月,朱女士向中原公司交付1.8万余元房屋信息费,并与开发商中轩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此后,当朱女士前往工商查询后得知中原公司平凉路分支机构未办理工商备案。于是,朱女士和毛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公司归还1.8万余元信息费及同期银行利息。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中原公司平凉路分支机构的确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和房地产备案手续,且中轩公司也未委托中原公司代理销售房屋。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中原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分支机构缺乏工商登记及备案不影响工作人员以总公司名义从事居间活动。此外,中原公司与中轩公司就涉案房屋买卖存在口头委托关系,中轩公司还将房屋钥匙放在中原公司委托其居间。
对此,中轩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并认为其将钥匙放在中原公司是因为小区内公司办公室休息日无人上班,如有客户想看房,便请中原公司帮忙开门。
市二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中原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是一起居间完成后因房屋销售代理权不明引发的佣金纠纷案,承办法官韩峰在判决后解释说:中原公司主张中轩公司委托其代理销售系争房屋,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中轩公司虽将钥匙交于中原公司,但中原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仅通过收取钥匙行为代理涉案房屋的销售显然有违常理,因此合议庭采信中轩公司陈述,认定双方未建立委托关系。中原公司在未取得涉案房屋代理权的情况下,
向朱女士、
毛先生谎称享有代理权,向购房人提供虚假情况,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
朱女士、
毛先生与中原公司所签的有关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原公司收取信息费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原公司返还1.8万余元并无不当。